大陸再有冤案受害人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,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女村民錢仁鳳,透過律師向國家提訴,為她蒙冤入獄13年10個月,索償955萬元人民幣。
大陸媒體周三(1日)報道,2002年任職保母的錢仁鳳,被指是一宗投毒案的疑犯,被雲南省高級法院以“投放危險物質罪”判處無期徒刑。
錢仁鳳在獄中不斷申訴,檢方覆查發現案件證據不足,於去年12月21日宣布錢仁鳳無罪,當庭釋放。
錢仁鳳的代理律師楊名跨表示,該項冤獄賠償申請,是針對蒙冤者受到人身自由侵犯、精神損害和申冤費用的三方面。
具體索賠金額,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索償585萬元;精神損害撫慰金204萬元、及近14年申冤費用166萬元。
錢仁鳳案發生於2002年2月,雲南省巧家縣的“星蕊寶寶園幼稚園”,一名兩歲女童被投毒身亡。當晚,幼稚園17歲保母錢仁鳳被鎖定為疑犯。同年12月被判處無期徒刑。
經過錢仁鳳不斷申訴,檢方去年終以“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”宣告錢仁鳳無罪。
近年來,大陸先後有幾宗冤案的受害人,在真相大白獲釋之後,均申請國家賠償,款額由數百至千萬不等,雖然殺法庭裁定勝訴,但獲批的賠償額卻遠比申請的數額低。